对可诉、涉诉或诉讼终结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审判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一是不要过于苛求命案必破。四是对办案法官的伤害。
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危害不容低估。二是避免冤假错案是要有代价的。许多案件是否确为错案姑且不论,但由于长期拖延,真相迟迟不公布,让法院极为被动,最终结果无论如何都难以赢得信任。消除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三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比如说,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关键是我们敢不敢用、会不会用。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包括防范冤假错案,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最为重要的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会同公安、检察等专门机关,贯彻落实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
而且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对此,我们必须认真进行深刻反思。尽管科技手段有其不足但其在提升办案质量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我们决不可因噎废食,只能适应时代要求使用好科技的力量。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
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要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理解支持,充分重视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一些重大、疑难、争议较大案件的审判,可以考虑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媒体代表、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观审团旁听观审,并以适当方式听取他们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第六,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
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从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看,客观上程序公正是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这不仅仅是个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品质问题。对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加强配合是必要的,这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制度优势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我们的司法工作,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党的领导是做好司法审判工作重要的政治保障。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持的研究团队有一个结论:美国死刑案件无辜者被错判死刑的比率为5%。我们强调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侦办案件初衷是好的,老百姓期盼获得安宁祥和的愿望也是好的,但强调命案必破必然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
既然当了法官,我们就要有一点这样的铁面无私的思想境界。在日本菅家利和强奸杀人案中,菅家利和1992年被判终身监禁,2009年无罪释放,判有罪和判无罪的主要证据之一都是DNA鉴定结论,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他们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詹姆斯教授主持的全美死刑适用研究报告。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
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合理借助群众的力量、智慧,可以有效弥补专业法官认识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无论是传统科技还是现代科技,本身都有一个科学使用的问题,既要敢于使用,又要善于使用,既要作为重要的认识手段,又不能盲信盲从。
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加强群众监督,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举措。在西方,法官与公正是同义词,我们也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而如果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其职业耻辱感是一辈子都洗刷不掉的。设身处地地讲,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做好基础工作对防范冤假错案十分重要,这就是侦查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大厦决不可建在沙滩之上。这个万一,既可能发生在此时,也可能发生在彼时,既可能发生在此地,也可能发生在彼地。
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意见。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我曾经在多个场合都讲过程序公正优先的问题,为什么要反复讲呢?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长期以来,杀人偿命的观念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甚广,一个命案发生了,方方面面都很关注,特别是被害方,要求尽快破案、严惩罪犯的呼声往往很强烈,也很容易得到社会群众的同情与支持。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
因此,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